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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杨德生与王晓锋、木垒县雀仁乡雀仁村村委会、加怕尔、阿合买提、斯哈克、努尔依旦、沙拉木、帕热哈提、努尔兰、努尔别克、哈怕尔、木拉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垒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德生,王晓锋,木垒县雀仁乡雀仁村村委会,加怕尔,阿合买提,斯哈克,努尔依旦,沙拉木,帕热哈提,努尔兰,努尔别克,哈怕尔,木拉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木民初字第934号原告:杨德生,男,汉族,1983年10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凌云,系新疆连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晓锋,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被告:木垒县雀仁乡雀仁村村委会。法人代表:得汗,系该村委会主任。住所地:木垒县雀仁乡。被告:加怕尔,男,维吾尔族,1958年1月18日出生。被告:阿合买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3月21日出生。被告:斯哈克,男,维吾尔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被告:努尔依旦,男,维吾尔族,1971年1月2日出生。被告:沙拉木,男,维吾尔族,1985年2月1日出生。被告:帕热哈提,男,维吾尔族,1965年9月15日出生。被告:努尔兰,男,哈萨克族,1968年3月7日出生。被告:努尔别克,男,哈萨克族,1987年7月9日出生。被告:哈怕尔,男,维吾尔族,197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木拉提,男,哈萨克族,1966年8月10日出生。原告杨德生诉被告王晓锋、木垒县雀仁乡雀仁村村委会、加怕尔、阿合买提、斯哈克、努尔依旦、沙拉木、帕热哈提、努尔兰、努尔别克、哈怕尔、木拉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德生于2015年5月14日以原告与被告承包的土地中需要等待行政区域的划分为由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恽乃武审 判 员  古丽旦人民陪审员  何光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昌菊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