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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成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613号原告成某某。委托代理人黎芹,湖北省通城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委托代理人黎岳来,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金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芹、被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黎岳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某某诉称:2004年10月份,我与被告在广东打工相识,2006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3月13日登记结婚,并按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2006年11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胡某某。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经常使用暴力,被告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次、因刑事犯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6个月,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于2014年向贵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贵院以(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尔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夫妻感情已然完全破裂。离婚后,为了小孩有一个身心健康发展的成长环境,原告愿意继续抚养小孩至成年。在双方不能协商离婚的情形下,特再次向贵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判决:1、请求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请求判准婚生男孩胡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胡某某辩称:我虽然做过违法的事,但通过政府的教育,已经改邪归正了,刚获得人身自由,正抱着希望重新走向社会,请求法院判决不准我们离婚。我们婚后夫妻感情还是很深厚的,如果原告坚决要离婚,小孩由我抚养,原告应当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原告有随时探望小孩的权利。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在外打工相识、恋爱,于2006年3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6年11月28日生一男孩,取名叫胡某某,小孩现由被告胡某某在抚养。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吵架。2012年被告胡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现服刑期满。原告于2014���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日以(2014)鄂通城民初字第00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尔后,原、被告夫妻关系依然没有改善,原告成某某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婚前婚后财产,婚后欠被告胡某某姨妈带小孩工资4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成某某同意自愿偿还上述债务4000元。被告胡某某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书,同意与原告成某某离婚,小孩抚养费可按年支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和原、被告的庭审陈述、被告胡某某向本院出具书面意见书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经自由恋爱并登记婚姻,但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服刑期间,双方沟通较少,夫妻感情淡薄,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小孩胡某某现随被告生活,为了不改变小孩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小孩继续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当支付小孩抚养费。原告自愿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离婚。二、小孩胡某某由被告胡某某抚养成年,原告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1日前支付小孩抚养费3600元,至小孩18周岁时止。原告成某某有探视小孩的权利。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主。三、婚后共同债务4000元由原告成某某偿还。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成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帐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审判员  吴金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瑱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