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立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菊兰与张凤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菊兰,张凤云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麻立保字第23号申请人张菊兰,女,1955年8月24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被申请人张凤云,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申请人张菊兰就与被申请人张凤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凤云的工资70000元。申请人并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菊兰因情况紧急,在起诉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凤云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麻阳支行账号为6215xxx的账户存款7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晚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