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严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严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116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严某。杨某与严某离婚纠纷一案,杨某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严某于2015年5月10日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过二年的申请期限为由向本院申请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依据是(2012)泰民初字第0940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款规定,因该款未约定履行时间,此调解书于2012年7月18日生效,所以申请执行人杨某应于2014年7月18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而本案中,杨某于2015年4月10日才向本院申请执行,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杨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