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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丰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淑杰与陈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杰,陈华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丰民初字第33号原告刘淑杰,女,197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陈华,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刘淑杰与被告陈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云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淑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淑杰诉称,自1998年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原告刘淑杰夫妻二人分得8.8亩土地的使用权,经与被告陈华口头协商后,由被告耕种,承包土地钱按每年的实际包地价格计算,但被告陈华自1998年至今没有给过原告刘淑杰承包土地款以及地补钱,以上情况有丰乐镇生活村村委会认证。故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自1998年国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原告刘淑杰夫妻二人分得的8.8亩土地的使用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没有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意见。在庭审中,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法庭出示证据如下:证据一:肇州县丰乐镇生活村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了六口人的土地,六口人包括陈华、刘术华、陈晓忠、陈晓国、XXX、刘淑杰的事实。证据二:肇州县丰乐镇生活村出具的账目二份,欲证明以陈华为户主的六口人的家庭,每人分得4.48亩土地的事实。证据三:肇州县丰乐镇生活村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刘淑杰和陈晓忠是生活村的村民,两人共有8.8亩土地,从1998年至今由陈晓忠的父亲陈华耕种,没有给过刘淑杰承包土地钱以及地补钱的事实。被告拒不到庭未向法庭提交证据。通过庭审及相关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自1998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以陈华为户主的六口人(陈华、刘术华、陈晓忠、陈晓国、XXX、刘淑杰)家庭,共承包土地面积26.88亩,每人平均分得4.48亩土地,原告刘淑杰分得4.48亩土地,一直由公公被告陈华耕种。以上事实可以通过原告刘淑杰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一、二能够证实,两份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够互相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故法庭对以上两份书证予以采信。但原告刘淑杰在庭审中还诉称,从1998年至今原告刘淑杰的土地一直由陈晓忠的父亲陈华耕种,没有给过刘淑杰承包土地钱以及地补钱,并向法庭提交证据三证实。因该份书证属于孤证,与证据一、二以及案件事实均没有关联性,同时原告刘淑杰也没有向法庭提交其他证据与证据三相互佐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不能证实原、被告双方之间存在订立土地转包的口头协议,没有形成土地转包的法律关系,也不能证实原告刘淑杰将自己的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给被告陈华时双方约定的承包价格、承包期限以及地补钱归属等案件事实的存在,故法庭对证据三不予采信。另查明,原告承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陈华已经将4.48亩土地返还给了原告刘淑杰的事实。本院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本案中,自1998年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刘淑杰分得4.48亩土地,并取得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权利受法律保护。自1998年起该土地一直由被告陈华耕种,原告刘淑杰要求被告陈华返还土地时,被告陈华拒不返还土地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刘淑杰分得的4.48亩土地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已经在诉讼过程中返还给原告4.48亩土地,本院予以支持。但对原告刘淑杰请求返还其分得4.48亩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刘淑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对原告刘淑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二、被告陈华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刘淑杰4.48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已经将4.48亩土地返还原告)三、驳回原告刘淑杰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云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莉莉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一百二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