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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费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宝运与王成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宝运,王成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费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孙宝运,居民。被执行人王成宝,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宝运与被执行人王成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费民初字第3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瑞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