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金明与陈守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明,陈守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胡金明,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胡曼,女,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守国,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明诉被告陈守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金明负担。审判员 闵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自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