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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胡金明与陈守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明,陈守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浠水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胡金明,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工。委托代理人胡曼,女,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陈守国,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明诉被告陈守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明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金明负担。审判员  闵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自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