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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张某某,女,199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以双方已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理,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关胜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秀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