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康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832号罪犯陈康,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作出(2013)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81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7月1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陈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9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本院根据该犯的综合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俏颜审 判 员 苏文华代理审判员 杨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