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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马庆惠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庆惠

案由

票据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2246号罪犯马庆惠,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4日作出(2011)番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庆惠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2011)穗中法刑二终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马庆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马庆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庆惠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0、11、12、2015年1、2月嘉奖5次,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4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已交罚金22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庆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马庆惠未履行生效判决判处的财产刑,且未退还赃款,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本院依法将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从一年调整为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庆惠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1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 建 扬审 判 员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庞 玮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欣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