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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福堂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堂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石中刑初字第00008号公诉机关黄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福堂,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冶市看守所。辩护人闵卫华、余俊,湖北东楚师事务所律师。黄石市人民检察院以黄检公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福堂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燕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福堂及其辩护人闵卫华、余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1年9月19日晚8时许,陈某丙、陈敦展(均已判刑)与大冶市殷祖镇花市村花犹树湾村民段菊玲、余仕永因不肯让路发生纠纷,后被花犹树湾村民殴打。1991年9月20日晚7时许,陈敦展、陈某丙等人邀约本湾被告人陈福堂和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前往花犹树湾进行报复。被告人陈福堂携带从自家拿来的铁棍,其他人员分别携带菜刀、铁棍、木棍等凶器前往花犹树湾,将该湾多人打伤。为防止花犹树湾村民反击,陈福堂和陈某丙、陈敦展等人沿原路撤回,行至花市村孙家湾路段时,被闻讯赶来的被害人蔡某戊(小名“罗汉”、“大汉”,男,殁年28岁)拦阻。蔡某戊质问打人原因时,遭到陈福堂等人的围殴,其中被告人陈福堂持铁棍、陈某丙持菜刀刀背击打蔡某戊的头部,陈敦展持铁棍打蔡某戊的腿部,陈敦义持峨眉刺戳蔡某戊的臀部。后陈福堂等人逃离现场。被害人蔡某戊被送至医院抢救,于同年11月2日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蔡某戊系头部被钝物打击后,治疗期间引起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证人陈某乙、陈某甲、陈某丙、蔡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陈福堂的供述和辩解;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黄石市公安局(91)法化字97号法医鉴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福堂受人邀约,为报复他人,持械殴打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福堂对上述指控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福堂系受人邀约参与犯罪,是从犯,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自愿认罪,给予了被害人亲属额外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清楚,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蔡某甲证明:案发当晚听到有人喊打架后,在郭庆祥家门口的公路上看见蔡荣福、蔡克涛的头被打破了,接着在孙家湾卫生所附近看见蔡某戊手拿电筒在跑,他就跟在后面跑,直到孙家福神时看见前方有一伙人,蔡某戊跑到人群中说他是陈家的外甥女婿,并用电筒照对方,对方一人说照什么,接着听见电筒被踢落在地的声音,发现蔡某戊在弯腰捡电筒,陈家的人就围上去打,首先有几个人用铁棍打蔡某戊的头部,其他有一些人围上去打,具体怎么打没看清,此时蔡某乙拿着扁担赶来,陈家人打完蔡某戊后又去打蔡某乙,然后就跑了。他在卫生所时看见蔡某戊坐在卫生所,说头痛,医生在为他包扎,同时在呕吐,后来就昏迷不醒一直到死。同时证实看见陈必敬湾的人有的拿木棍、有的拿铁棍、有的拿剁鱼刀。2、证人蔡某乙证明:1991年9月20日晚上8时许,其在家中听见妹妹蔡金花说三哥蔡庸福被人快打死了,当时在家的大哥蔡某戊、叔兄蔡某丙都听见了,蔡某戊遂从家中拿了一盏绿色的电筒跑出家门,其从家中拿了一根竹扁担紧跟出门,走到汪东发的餐馆门口看见三弟蔡庸福用手捂着头,头在流血,其让蔡庸福到医院去,同时询问蔡某戊的去向,蔡庸福说没有看见蔡某戊,其立即沿着公路往陈必敬湾跑去,跑到南峰中学下面抽水泵站前面看见蔡某戊在往前跑,遂跟着后面跑,蔡某甲、蔡某丙跟在他后面。当跑到孙家湾看见陈必敬湾有二十人站着,蔡某戊拿着电筒跑到对方中间,听见蔡某戊说‘我是陈家的外甥女婿,你们干什么把我三弟打得这么狠?’边说边用电筒照对方。陈家中一人说‘你用电筒照什么!’说完用脚将蔡某戊的电筒踢在地上,蔡某丙弯腰去捡电筒,站在其身后的一个身高1米65左右,体态较胖的二十多岁人打了蔡某戊,蔡某戊被打得哼了一声,其拿着扁担想冲进人群将蔡某戊拉出来,看见蔡某戊被打倒在地上,接着有七、八个人围着他,其中一人用棍子打了手臂,其持扁担打了对方一人,听见一个铁器之类的东西掉在地上,对方一人将其抱住,两人一起滚在地上,其的右耳后、右脑侧及胸前被杀出血,同时被打了几棍子,这时同湾的人赶来了,蔡乾生将其扶起来,同湾的蔡乾亮等人往陈必敬湾方向去追对方的人。看见蔡某戊用手捂着头,然后一起到卫生所,听到哥哥蔡某戊说‘我受不了,快点包扎。’蔡某戊一直趴在桌上,在包扎时就呕吐了,待医生包扎完后就处于昏迷状态,医生给其输液,一直到死亡都没苏醒过来。同时证实哥哥蔡某戊是1963年8月12日出生,小名“罗汉”“大汗”。3、证人蔡某丙证明:案发当晚其在家中睡觉,听到叔伯姐蔡金花在屋外喊说叔伯三哥蔡庸福被人打了,遂和叔伯哥蔡某戊、蔡某乙从家中出来往郭庆祥家方向跑,当时陈必敬湾的人往公路方向跑,同湾的卫亚广、蔡绍剑等人也在追,看见蔡庸福在郭庆祥屋角处蹲着,双手捂着头部,头在流血,其与蔡某戊、蔡某乙一起追,追到南峰中学门口看见蔡乾生全身是泥巴,说要抓住陈必敬湾的人,在离孙家湾不远处同湾的人与陈必敬的人打起来了,这时蔡某戊就到陈必敬湾人中间去讲理,说‘都是熟人熟事,不必打架,打伤都不好。’对方有个人朝蔡某戊的屁股捅了一刀,随即陈必敬湾有四、五个人围住了蔡某戊,有的用刀子,有的用棍子朝蔡某戊的全身乱打,他被对方一人持刀朝左手杀了两刀,被另一人持棍子打在手背上,遂到卫生所包扎去了,蔡某戊的伤势很严重,当时转到大冶县医院抢救。4、证人蔡某丁证明:案发当晚看见陈必敬湾有个青年朝蔡某戊的头部打了三下,没看清用什么东西打,然后另一个青年拿个东西朝蔡某戊的屁股戳了一下,接着围着蔡某戊乱打,将其打倒在地。之后湾里来了很多人,对方就跑了。5、证人胡某证明:案发当晚得知陈必敬湾的人来湾里打人后,沿着公路跑出去,在大唐尹门口塘时,看见蔡某戊在塘边蹲着,遂上前问蔡某戊是不是被打了,蔡某戊支支吾吾说不清楚,他遂上前扶起蔡某戊,蔡说他首先是被棍子打,然后是被刀砍,是从后背砍的。在回家的途中蔡某戊不断发抖,人已经不行了,问其是什么地方被打了,蔡某戊指着头部,他将蔡某戊的头部翻开看见头部有两三处伤口在出血。6、证人张某甲(系被害人蔡某戊的配偶)证明:她是陈必敬湾的外甥女儿。案发当晚九时许,丈夫蔡某戊在家中听到其妹妹蔡金花说三弟蔡庸福头被陈家的人打出血后,拿了一盏电筒出门了,之后听邻居朱爱连说蔡某戊被打得蛮狠,其于第二天到南峰卫生所见到蔡某戊昏迷不醒、抽筋,当日上午就搭车转到大冶县人民医院抢救。7、证人卫某(系被害人蔡某戊的母亲)证明:案发当晚8时许,听到女儿蔡金花喊蔡庸福被人打了,她遂赶到卫生所,见医生在给蔡庸福包扎,之后与蔡庸福出卫生所门口遇到蔡某戊和蔡某乙进卫生所,问其怎么样,蔡某戊说不知道,屁股被戳了一刀,她与蔡庸福回家后因听说蔡某戊被打得蛮狠,又赶到卫生所,见蔡某戊睡在病床上,没有说话,并且还呕吐,第二天将其转到大冶去的。8、证人陈某乙证明:其受陈某丙邀约参与打架。陈敦义将人分成三组。在花犹树湾一代销店看见陈某甲、陈某丙等人打了对方,在孙家湾看见一个拿着手电筒的人跑到陈某甲、陈福堂、陈敦义、陈某丙、陈厚义、陈敦级等人中间,用手电筒照他们,自称是陈家的外甥女婿,接着有人将其手电筒踢落,一些人围上去打,看见陈福堂拿铁棒朝该人的头部打了一铁棒,陈福堂与该人是对面站着。关于工具看见陈福堂从家拿了一根铁棍,并给了他一根铁棍。9、证人陈某甲证明:案发当晚在孙家福神旁边的公路上,追上来一个人自称是陈家外甥女婿,其认识该人是花犹树湾外号叫“罗汉”。陈敦级将“罗汉”的电筒打在地上,陈某甲将电筒踢远了,看见陈敦级拿木棍,陈福堂、陈福海、陈敦友四个人站在“罗汉”前面,陈某甲站在罗汉的侧面,陈敦展和陈某丙站在“罗汉”的后面,他们这些人围打“罗汉”,将其打倒在地,看见陈福堂用铁棍打了“罗汉”一铁棍,陈福海也打了“罗汉”一木棍,“罗汉”被打得用手抱着头哭,其拿了一根木棍后就回家了。关于工具看见陈福堂从家里拿了两根铁棍,不知给了谁一根,打完架回家的路上看见陈福堂拿了一根2尺左右的圆铁棍,陈敦展拿一根铁棍,陈福海、陈敦友拿了木棍,听陈某丙说他拿了菜刀,陈敦义说他拿了两头尖的兵器,打架的时候还丢了。10、证人陈某丁证明:案发当晚在本湾路边的窑洞旁边等其他人时,看见来的人当中有陈福堂。后陈敦义将人分成三批,其中陈福堂在第一批当中。在孙家福神旁边,有一个拿着电筒的人追上来跑到他湾的人前面,用电筒照了陈某丁、陈福堂、陈某戊的脸,还照了一些人,边照边说自己是陈家外甥女婿,还看见陈某甲站在拿电筒的人旁边。在砖窑处看见陈福堂拿了一根铁棍,陈敦友又叫陈福堂拿了一根一样的铁棍给陈敦友。11、证人陈某戊供述证明:案发当晚,其骑车回陈必敬湾,路上看见同湾很多人往花犹树湾走,陈某丙邀约其凑个数去花犹树湾打架,遂一同前往。走到一代销店时陈敦展、陈某丙等人用棍子先打了一个人,之后又打了店内其他人。然后就往回跑,在孙家湾路段时,有一个人拿着电筒跑来自称是陈家的外甥女婿不要打他,看见陈敦展、陈敦义和陈某丙、陈厚义等人围着打该人,之后大家都跑了,当时其和陈福堂、陈兴国、陈福海等人在前面跑。看见陈福堂拿一根一尺多长的铁棍。12、证人陈某己证明:参与同湾人到花犹树湾打架,去之前在湾禾场听见陈敦义将人分组,陈福堂在第一伙中。其和陈福堂一起到窑边去,看见陈福堂回家去拿了一根铁棍子来。13、证人陈某庚证明:案发当晚陈敦展叫其去花犹树湾打架,其看到陈敦义把陈某丙、陈敦展、陈福堂、陈厚义等人分为第一伙。14、证人陈某辛证明:案发当晚与同湾人一起去花犹树打架,在窑边看见有陈敦义、陈厚美、陈敦展、陈福堂等人。后陈敦义把打架的人分成三伙,陈福堂等人为第一伙。15、同案被告人陈某丙证明:(1)1991年9月19日晚上,其和陈敦展与同湾青年在到殷祖镇花犹树湾看电影返回途中,因并排行走不肯让路,与骑自行车途径此地的花犹树湾村民段菊玲、余仕永发生纠纷,其和陈敦展先殴打余士永,后被路过此地的花犹树湾青年蔡克猛等人殴打,其脸部和背部被打。(2)次日,陈敦义和陈敦展到其家中,见其被打严重,均提议晚上要叫本湾人一起去打还,于是三人一起商议打架一事。晚上5、6时许,其一人到禾场看见本湾陈敦展、陈敦义、陈加平、陈某戊等5、6个人在打篮球,后陆续来了几人,陈敦义遂提议晚上去打架,其也对大家说晚上帮个忙到花犹树湾打架,为了打架,其回家加了衣服,并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再到禾场,看见本湾有一大群人往花犹树方向走,走到本湾破窑处,陈敦义清点了人数共有二十人,记得有陈敦义、陈敦展、陈厚义、陈福堂、陈某癸、陈敦米、陈某庚、陈某壬、陈加平、陈某己、陈福海、陈正元、陈林送、陈某丁、陈某甲等人。之后由其哥哥陈厚义先行骑车打探说南峰村公路边有花犹树的青年。大家到了孙家湾,陈敦义将人分成三组,由陈某丙、陈敦义和陈敦展、陈福堂、陈某甲等人为第一组冲进去打,第二组的跟着压阵,第三组断后。(3)一行人走到往卫继唐湾方向路口有一个代销店,陈某丙进店内叫出一人问其是否认识蔡铁山,对方说是蔡铁山的弟弟,遂抓住该人胸前衣服准备打人,这人就往旁边水田跑了。这时因为有妇女喊打架了,一行人就转身往回跑,跑到南峰卫生所时,被自称是蔡医生的人拦住,问为什么要打架,同湾的陈某甲将其推到水田,跑到快到孙家湾时,有个叫蔡罗汉的人手持电筒过来说他是陈必敬湾的外甥女婿,有人说蔡罗汉不该用电筒照,并将他的电筒打落在地,然后站在他周围的陈某丙、陈敦义、陈敦展、陈福堂、陈某甲等人围上去打他,其抽出随身的菜刀握住刀柄朝蔡罗汉的后脑部用力打了一下,这时对方有一人持扁担朝其左眉弓打了一下,打出血,随即手中的菜刀掉在地上,其上前打了对方胸部两拳,同时被对方一人用木棍打了后背。之后大家一起逃跑至大张明湾地界玉眼桥处,其对大家说自己用菜刀背打了自称是陈家外甥的人头部,陈敦义说他带了两根峨眉刺,打架时掉了一根。16、同案被告人陈敦展证明:(1)关于事情的起因与陈某丙供述基本一致。(2)被打后其到陈某丙家商量报复花犹树湾人,并邀约同湾的人一起去,陈敦义和陈厚义均表示同意,并约好晚上在禾场集合。晚上约7时许,其在湾里邀约了陈福堂、陈敦友、陈兴国去花犹树湾打架,并让他们带棍子。他到禾场时,陈敦义、陈某丙、陈某己等人已到,接着陈敦友、陈兴国、陈某辛、陈福堂等人陆续到了,陈敦义清点人数有20人,其中有陈福堂。陈敦义要求大家打架时小心,打完就跑,并说见到花犹树湾的人就打。在孙家湾附近陈敦义将人分为三组,第一组是负责先进去打。到一家代销店陈某丙先动手打了该代销点内的青年,同湾有几人也帮忙打,其准备用铁棍打时,该人往水田跑了,后来代销店出来几个人,又打了这几个人,其用铁棍打了对方一人的后背,然后大家转身跑,在南峰卫生所其用铁棍打了蔡医生的腿部。大家跑到孙家湾一个变压房附近,蔡罗汉跑到陈敦展、陈敦义、陈某丙等几人前面来,陈敦义将他摔倒在地,陈敦展、陈某丙围上前,陈敦展用钢筋棍打他大腿,将钢筋棍打弯了,其他几人怎么打不清楚,之后听陈某丙说他用菜刀刀背将蔡罗汉的头部打了一下,陈敦义说他用一个东西将蔡罗汉的屁股戳了一下。17、同案被告人陈敦义证明:(1)案发当日,同湾陈某丙述说了他和陈敦展在花犹树湾打架并被打伤的事情,后邀约其一起去打还,陈敦展也在场。晚上7时许,其到湾禾场看见本湾的陈某丙、陈敦展、陈某甲、陈加平、陈敦友等人,其就邀约了陈厚义,并返回家中拿了两根峨嵋刺与同湾人汇合,陈某丙买了香烟分给在场的人。出发前其将人分成三个组,带领大家准备去打个“牵牛阵”,并说要打就打赢,不能畏缩,认准人后要狠狠地打,然后就跑。同时安排第三批人带棍子,大家在路边抽了瓜撑,听陈某丙说拿了菜刀。(2)大家一起走到饶正军的代销店时看见有几个人从旁边的代销店出来,陈某丙上前问一个青年是否是蔡克猛,那青年说不是,他是蔡克猛的弟弟,他们就围着对方几个人打,打这几个人时第二批人也赶来了,在第三批人还未到时大家就往回跑,在南风卫生所时遇到蔡医生拦阻,陈某甲将其推进路边水田,大家继续跑,跑至孙家湾土窑时,有个人拿着手电筒赶过来,不知谁将其电筒打落,然后陈某丙、陈敦展、陈某甲、陈敦友等人围着打这个人,将其打倒在地,陈某甲朝该人肩膀打了一拳,陈敦友手上拿着棍子。同时对方来了一人手中拿着扁担将陈敦义手中其中一根峨嵋刺打落在地,遂用另一只峨嵋刺将那人的胸部打了一拳,又用峨嵋刺将被陈某丙等人围打的人屁股戳了一下,然后大家就跑了,跑至王眼桥时,陈某丙说因为他的事打架,担子由他一人挑。几天后,听说花犹树湾人要来,生产队长陈敦友召集大家开会,说为避免花犹树湾人来打架,让参与打架的人到山上洞里躲起来,陈某丙在会上说主要是他用菜刀背将蔡罗汉头部打了一刀背。18、此外,证人张某乙、明某、陈某壬、陈某癸、陈兴国等人的证言在卷佐证。19、黄石市公安局(91)法化字97号法医鉴定书证明:死者蔡某戊系头部被钝器打击后治疗期间引起肺部感染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户籍、抓获经过证明:陈福堂的基本情况和被抓获的情况。21、被告人陈福堂的供认:(1)1991年老历八月十四日白天,我在湾子里碰到陈敦义,他对我说陈敦展和陈某丙在前一天晚上被花犹树湾的人打了,要去打回来,还问我去不去,我当时同意去,到家中拿了一根一尺多长的直径大约两厘米的圆铁棍,有些部位有锈迹。陈敦义就说,要去的话,晚上就到禾场集合。当天晚上我吃过晚饭,在家洗完澡后就空手去了禾场,当时禾场已经聚集了很多年轻人,商量怎么去花犹树湾打架。(2)快到花犹树湾时,陈厚义(陈某丙的亲哥)先骑自行车去花犹树湾去看了情况后回来对我们说,有几个年轻人在花犹树湾下面玩。我们第一伙就到花犹树湾的代销店外面和花犹树湾的几个青年打起来了,没几分钟,很多花犹树湾的人都拿着工具跑出来了,我们怕被打就往回跑。我们跑到孙家湾时,蔡罗汉拿着手电筒追上来,对我们说他是陈必敬的外甥女婿,站在我们中间,我站在他后边距离他有一尺左右,他拿手电筒照他前面的人,我当时认为他是想缠住我们,好让后面花犹树湾的人追上来打我们,我就举起右手中的圆铁棍,使劲朝蔡罗汉的头部打了一下,接着我就跑到大唐尹湾禾场和我湾的人会合后一起跑到我湾附近的山上去躲着了。另查明,被告人陈福堂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蔡某戊的配偶张某甲人民币6万元,取得了张某甲的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福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福堂的行为发生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后、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之前,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定罪处罚。被告人陈福堂虽是受人邀约参与犯罪,但其是共同犯罪中的实行犯,依法不能认定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从犯。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福堂没有其他违法行为,自愿认罪,给予了被害人近亲属额外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的辩护意见,本院据实认定,并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被告人陈福堂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2项、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福堂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扣除拘留前羁押1天,至2026年10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范小群审判员  吕 林审判员  艾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记员  李 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