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许鹏飞与被告李志春、刘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许鹏飞被告李志春被告刘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鹏飞与被告李志春、刘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鹏飞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许鹏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鹏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退还原告许鹏飞。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鱼晓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