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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曾某某诉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373号原告曾某某,女,1977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务农,户籍地四川省叙永县,现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付从华,富顺县富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某,男,1976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0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自愿撤回起诉,属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余 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