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娄中刑执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夏飞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夏飞权寻衅滋事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夏飞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211号罪犯夏飞权。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3日作出(2007)株中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飞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由被告人夏飞权等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677.54元。宣判后,被告人夏飞权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2日作出(2008)湘高法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飞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原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赌博罪的量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7日、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夏飞权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罪犯夏飞权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夏飞权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61.6分。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10000元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夏飞权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罪犯犯有数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夏飞权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5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