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化某与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瓦民初字第00229号原告化某。被告方某。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化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化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化某负担(已付)。审判员 秦光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