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浩,深圳市中广浩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陈浩,深圳市中广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624号原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83号国兴大厦2208D室。法定代表人:赵佩,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军明,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冰,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深圳市中广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辅城坳工业区工业大道93号。法定代表人:陈杞南。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浩、深圳市中广浩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浩、深圳市中广浩实业有限公司共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为此,原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自愿提供其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作为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为保证因错误申请给被告造成损失时,被告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也应同时查封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浩、深圳市中广浩实业有限公司共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深圳市天得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曾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伍晖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