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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二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福州中燃经贸公司诉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二初字第9号原告福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A区317-22室。法定代表人陈媚,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章艳,女,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被告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长邯路135号长治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中房集团)办公楼三层。负责人周兴雨、周海军,职务经理。被告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火车站前100米。法定代表人孔凡伟,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立案时提供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无法找到被告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亦未在指定日期内提供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案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本院认为:因原告福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州中燃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053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雪萍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李小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