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咸渭民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渭民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男,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6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崔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渭城民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查明案件执行标的67728元,现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工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樊强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