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1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孙某诉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1976号原告孙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俊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