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干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根、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干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干县。法定代表人胡福亮,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海根,女,1979年12月31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被执行人杨军,男,1978年10月12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第三人陈小燕,女,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海根、杨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海根所欠借款,系刘海根与第三人陈小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该笔借款属被执行人刘海根与第三人陈小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由两人共同偿还。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小燕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陈小燕于裁定书送达后三日内与被执行人刘海根共同偿还所欠申请人债务;三、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建林审判员 朱志强审判员 陈桂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