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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申请涂某某宣告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涂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永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张某某,女。被申请人涂某甲,男。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涂某甲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2001年4月,涂某甲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亲友联系。现家人及亲友经多方查找亦无法查找到涂某甲下落。现被申请人已下落不明达10年之久,故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宣告涂某甲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涂某甲,男,系申请人张某某丈夫。涂某甲于200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期间未与家人联系,经申请人张某某及子女涂某乙、涂某丙、涂某戊多方查找亦无法找到涂某甲下落,现涂某甲下落不明已有14之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23日在最高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涂某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涂某甲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公民死亡,现被申请人涂某甲已下落不明达14年,经本院公告寻找亦无法找到被申请人涂某甲,故对申请人张某某申请宣告涂某甲死亡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涂某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雁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郁湘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第二十六条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住所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第三十六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判决书除发给申请人外,还应当在被宣告死亡人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因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