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先利审 判 员 赵福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