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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平民初字第00730号原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刘某某与被告朱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先利审 判 员  赵福军人民陪审员  王立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