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初字第03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刘惠霞与刘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惠霞,刘在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3735号原告刘惠霞,女,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被告刘在雄,男,汉族,陕西省人,现住陕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惠霞与刘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刘在雄所有的陕KK13**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原告自愿提供其所有的陕KVR6**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隐匿、毁损财产,避免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在雄所有的陕KK13**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将原告刘惠霞所有的陕KVR6**号雅阁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