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郴苏诉执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熊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苏诉执字第600号申请执行人熊某某,女,汉族,益阳市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制作的(2015)郴苏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4900元(含诉讼费50,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收入4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