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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7)丛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