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被执行人刘某乙。本院执行的上列双方因抚养费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该案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07)丛民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玉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孟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