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肖俊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俊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肖俊平,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俊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