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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肖俊平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俊平,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肖俊平,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XX,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俊平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在新绛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1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彦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润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