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陕审民申字第0092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谢广福与马正兴、孙亚军及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谢广福,马正兴,孙亚军,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陕审民申字第009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谢广福,男,汉族,1952年5月17日出生,合阳县一矿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合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正兴,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孙亚军,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生,合阳县医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浩凯,陕西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普元,陕西省合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谢广福因与被申请人马正兴、孙亚军及合阳县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中���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三终字第00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谢广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亚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