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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富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富,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李永富,男。委托代理人梁雄,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富诉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永富负担。审判员  唐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