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富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富,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911号原告李永富,男。委托代理人梁雄,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富诉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富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永富负担。审判员 唐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