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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永德与被告艾绍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德,艾绍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316号原告张永德,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宝塔延化小区。被告艾绍巍,男,汉族,1990年9月8日生,现住宜川县交里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地址宜川县南大街。本院在受理原告张永德诉被告艾绍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艾绍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德撤回对被告艾绍巍、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川县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冯 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慧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