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终字第3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赵秀华等与张立侠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秀华,蔡文周,张立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33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秀华,女,1943年7月10日生,汉族,住榆树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文周,男,1973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榆树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立侠,女,196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榆树市。上诉人赵秀华、蔡文周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4)榆民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5年5月6日向上诉人赵秀华送达了开庭传票,通知其2015年5月25日10点30分到本院15号法庭参加庭审。经传票传唤,上诉人赵秀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秀华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