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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张合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张合立,耿富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孙振甫,任该社社长。被执行人张合立,男,住禹州市。被执行人耿富华,男,住禹州市。申请执行人禹州市开发区城市信用合作社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00)禹经初字第04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合立、耿富华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因去向不明,已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0)禹经初字第04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俊杰审判员 :王国敏审判员 :赵宽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路玉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