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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李秋玲诉被告侯东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玲,侯东明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54号原告李秋玲,女,汉族,1968年7月4日出生,住上蔡县。被告侯东明,男,汉族,1975年4月8日出生,农民,住上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玲诉被告侯东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玲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侯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秋玲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玲撤回对被告侯东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李秋玲承担。审 判 长  余双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