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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木机尔堵申请宣告阿木的胡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甘民特字第2号申请人木机尔堵,男,23岁。申请人木机尔堵要求宣告阿木的胡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木机尔堵称,申请人系阿木的胡的弟弟。阿木的胡在其姐姐吉俄里布莫家时,2005年1月25日巫加莫跑到吉俄里布莫家要求把阿木的胡交给她带出去打工。巫加莫把阿木的胡带到甘洛县火车站交给木呷夫叶和吉主克洛莫,23人的火车票由木呷夫叶购买到眉山,路途生活费由木呷夫叶支付。木呷夫叶把阿木的胡七人交给了一位面包车师傅,并给每人分发了一瓶矿泉水、四个月饼,面包车师傅就把阿木的胡七人拉到了广州,七人分别被分到不同的黑工厂工作。其他六人先后回到了甘洛,只有阿木的胡至今未归,查无音信,失踪至今已九年之久。为此,特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阿木的胡死亡。经查,阿木的胡,男,29岁。于2005年1月25日外出务工,至今未回,家人也与其失去联系,经查找阿木的胡,现仍处于下落不明状态。2014年5月5日阿木的胡的父亲足俄大果向本院申请宣告阿木的胡死亡,因足俄大果于2014年9月2日死亡,其子木机尔堵依法申请参加诉讼。本院受理申请人要求宣告阿木的胡死亡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5月1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阿木的胡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阿木的胡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阿木的胡失踪已超过10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公告1年届满后,其仍未出现。现申请人木机尔堵要求宣告阿木的胡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阿木的胡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康纪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世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