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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胡某贩卖毒品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潼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2月10日被抓获,2015年2月11日被强制隔离戒毒,2015年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临潼区看守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132号起诉书指控那个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永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胡某经他人介绍联系李某,双方约定在西安市临潼区健康北路“瘦鬼”饺子馆门口交易毒品。当日20时许,双方准备交易时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胡某随身携带疑似毒品三包,现场封存称量扣押。经鉴定:从胡某左裤子口袋搜出检材一包净重0.06克,从胡某左衣服口袋搜出检材两小包净重0.17克。所送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乙酰可待因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扣押封存笔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书、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通话详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胡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罚金已缴纳3000元,尚未缴纳的罚金2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二、毒品“海洛因”0.23克,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鲁 进人民陪审员  任云峰人民陪审员  高转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吕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