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刑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刘远辉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远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728号罪犯刘远辉(化名刘远飞,绰号阿宝、傻宝),男,1984年10月4日出生,江西省瑞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2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3月6日刑满释放。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五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4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其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远辉于2012年5月4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5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远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2年5月至2015年1月累计达标分22.4分。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共同退赔款人民币4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远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入监服刑以来的改造表现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远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美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