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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4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王君志、曹海珍、曹文方、曹艳召、王振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王君志,曹海珍,曹文方,曹艳召,王振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4316号申请执行人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负责人潘亚芳,住所地略。被执行人王君志,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曹海珍,女,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曹文方,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曹艳召,男,汉族,住址略。被执行人王振伍,男,汉族,住址略。赤峰市松山区农商银行关家营支行与王君志、曹海珍、曹文方、曹艳召、王振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松民初字第646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不经常在家居住,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松民初字第6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牧 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广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