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指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东营市天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海江工伤行政确认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指字第2号东营市天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东营市河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宋海江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因案件审理需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申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