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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申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杨映河与孙学敏排除妨害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某,杨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申字第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孙某,男,1948年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委托代理孙国某,男,1985年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系孙某之子。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杨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某,女,1968年出生,汉族,甘肃省永登县农民。系杨某之妻。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杨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孙某以双方就本案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本院认为,孙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陈 磊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冬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