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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曹钧与被告王静、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钧,王静,钱海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597号原告:曹钧。被告:王静。被告:钱海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钧与被告王静、钱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钧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告王静、钱海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二村4-1104的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静、钱海波所有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国际华城二村4-1104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损毁;查封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盛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