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王业芝与丁邦俊、郭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41号原告:王业芝,无业。被告:丁邦俊。被告:郭翠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业芝与被告丁邦俊、郭翠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业芝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业芝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业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业芝负担。审 判 员 余世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