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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15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许家石与被执行人庄永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家石,庄永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586-1号申请执行人许家石。被执行人庄永镇。申请执行人许家石与被执行人庄永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5593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多次向各大商业银行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015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现的去向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 谦执行员 林裕雄执行员 吴小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