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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米建华与陈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华,陈明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70号原告米建华,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明富,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建华与被告陈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建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交纳1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米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