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米建华与陈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建华,陈明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5070号原告米建华,男,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陈明富,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建华与被告陈明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米建华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交纳17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米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石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行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