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涉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涉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刘某,农民。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刘某已将本案的标的款及执行费用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4)涉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海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晓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