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赵爱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爱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566号原告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济宁市济安桥北路27号。法定代表人潘勇,总经理。被告赵爱侠。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赵恩彬、李旭,山东康桥(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爱侠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济宁水泊良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杨大清审 判 员 葛长臣人民陪审员 王剑鞘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