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任德广与被告王玉喜、王红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1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1,男,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定边县石洞沟村*组。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2。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朱某,定边县盐场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1、王红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法院于2011年8月19日受理后,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定民初字第01858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任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50元,由任某某承担。宣判后,任某某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5日作出(2012)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1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任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任某某于2012年9月9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民事申请再审申请,2013年4月1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陕民一申字第002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任某某的再审申请。后任某某向定边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日作出(2013)定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任某某的再审申请。2013年12月24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定民监字第000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本院(2013)定民申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定边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定民再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任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4)定民再初字第000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任某某未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审 判 长 李永旺代理审判员 惠莉莉代理审判员 高 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韩依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