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民初字第04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030号原告杜某。被告张某。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于2015年5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安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