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方振英与陶庆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振英,陶庆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方振英,女,1942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冲,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庆虎,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振英与被告陶庆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不服阜南县公安局对其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向阜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须以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