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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民初字第2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赵开才、魏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赵开才,魏新,新疆太和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民初字第240-2号原告: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粮食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广才,男,汉族,1962年4月出生,系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文革,男,汉族,1967年6月出生,系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团结北路85号。法定代表人:何永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爽,男,汉族,1968年4月出生,系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屏宇,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开才(曾用名赵庆),男,汉族,1982年11月出生,系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福照小区工地施工二队队长,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管忠,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新,男,汉族,1965年4月出生,系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的福照小区工地施工一队队长,住福海县。委托代理人:李琼,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系新疆太和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福海县。被告:新疆太和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海县11区建北路71号。法定代表人:杨金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男,汉族,1972年8月出生,系新疆太和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福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海县福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苏泰建筑有限公司、赵开才、魏新、新疆太和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审理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闫 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高玉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