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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群与被执行人班丰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群,班丰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281号申请执行人:张群,女,1970年2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班丰沛,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张群与班丰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申请执行人张群对被执行人班丰沛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班丰沛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