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执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6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铁力市利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赵东瑞等四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铁力市利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赵东瑞,王立东,牟成龙,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铁执保字第32号申请人铁力市利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宋国成,职务经理。被申请人赵东瑞,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五项建筑商。被申请人王立东,男,197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五项建筑商。被申请人牟成龙,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五项建筑商。被申请人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斌,职务经理。申请人铁力市利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赵东瑞、王立东、牟成龙、铁力市祥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铁力市利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存放在铁力市新建中医院内的申请人租赁给被申请人的3.5米长钢管876根、3.0米长钢管1188根、半米套管2453根钢管,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铁力市利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存放在铁力市新建中医院内的申请人租赁给被申请人的3.5米长钢管876根、3.0米长钢管1188根、半米套管2453根钢管,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宋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